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種目錄(2015版)
序號 | 品種 | 定義 |
01 | 地方傳統特色豆干類 | 有30年以上歷史,以傳統方式生產的,以黃豆為主要原料,經清洗、浸泡、磨漿、煮漿、點鹵、壓制成型、燒煮、回鍋或不回鍋、冷卻、包裝制成的,富有韌性的非發酵性豆制品,包括馬橋豆腐干、楓涇豆腐干、金澤豆腐干等。 |
02 | 地方傳統特色蒸糕或松糕類 | 有30年以上歷史,以傳統方式生產的,以梗米、糯米為主要原料,經配料、調粉、包餡或不包餡、成型、蒸煮或不蒸煮、烘烤或不烘烤、冷卻、包裝后制成的蒸煮類或烘烤類糕點,包括崇明糕、楓涇狀元糕、金澤狀元糕、葉榭軟糕、高橋松餅、高橋松糕等。 |
03 | 地方傳統特色白切羊肉 | 有30年以上歷史,以傳統方式生產的,以羊的胴體、內臟、頭、四肢下部(腕及關節以下)等為原料,適量添加酒、姜、鹽等輔料,不添加醬油,經加水燒煮即成,當天食用的熟肉制品。 |
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2022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對其生產加工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保證食品安全,做到誠信自律,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編制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的食品品種目錄。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的發證管理工作,并對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依法生產加工食品,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信息化建設,記錄、歸集、分析監督檢查信息,加強數據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監督檢查措施,提升智慧監管水平。
第二章 生產加工
第八條 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
品種目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編制,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準許生產制度。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列入《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種目錄》內的食品,應當取得《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以下稱“準許生產證”)。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取得準許生產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不同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分別辦理準許生產證。
同一食品生產場所只能申領一張準許生產證。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和衛生、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十一條 不得與居民生活場所在同一建筑物內,不得與藥品、非食用產品共用生產場所。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場地出租者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查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的身份證明,已從事生產加工食品的,應查驗其生產營業執照和準許生產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明、無營業執照或無準許生產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者作為食品加工場地;
(二)租賃期限內,發現出租場所內有涉嫌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的,應當向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違法的,應終止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準許生產證正本。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社會培訓機構、行業協會,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負責人、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加工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加工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查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報告,如實記錄購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相關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包裝,并在包裝上貼注標簽,標明以下內容:
(一)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準許生產證編號;
(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預包裝的,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對預包裝食品標簽的要求。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于專用櫥柜等設施中,標明“食品添加劑”字樣,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品種、范圍、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記錄制度。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發現其生產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加工,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第二十一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向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章 發證程序
第二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應當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工藝設備布局圖和工藝流程圖;
(三)食品生產加工主要設備、設施清單(在申請書中填寫);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申請書中填寫清單)。
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材料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收到的申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后,應當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征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必要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五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征詢意見和核查意見,作出如下處理: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因不符合轄區規劃布局等原因不同意的,依法作出不予準許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準許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同意的,并經核查,生產條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準許生產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準許生產決定書》,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準許生產證,通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同意的,并經核查,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準許生產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準許生產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核查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六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生產的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準許生產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品種等事項發生變化的,需要變更準許生產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變更準許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與變更準許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準許生產許可。
第二十九條 準許生產證有效期為3年。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需要延續準許生產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準許生產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延續準許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準許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與延續準許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準許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生產加工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一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準許生產許可的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生產的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對延續準許生產許可的申請,應當在該準許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申請人聲明生產加工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的變更或者延續準許生產許可的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生產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準許生產證。準許生產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準許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或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準許生產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準許生產證補辦申請書;
(二)準許生產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準許生產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準許生產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受理后1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準許生產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注銷準許生產證:
(一)準許生產事項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準許生產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注銷的或者準許生產證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準許生產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準許生產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制定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按照年度計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食品生產監督檢查的相關規定,對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分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結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類別、風險控制能力、信用狀況、監督檢查等情況,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三十八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每兩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至少進行一次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監督檢查。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風險等級為C級、D級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通過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等發現問題線索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飛行檢查。
第三十九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規定在覆蓋所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基礎上,結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信用狀況,隨機選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檢查要點要求開展監督檢查,并對監督檢查情況如實記錄。除飛行檢查外,實施監督檢查應當覆蓋檢查要點所有檢查項目。
第四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根據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有關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使用的原料以及生產的半成品、成品等進行抽樣檢驗。
第四十二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有獨立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事具有地方特色、一般不實行規;a的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制現售)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準許生產證電子證書與印制的準許生產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7日。原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滬食藥監規〔2017〕6號)同時廢止。
附件: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
聲明:
1、凡本網所有原始、編譯文章及圖片、圖表的版版權均屬中國豆制品網所有,如要轉載,請聯系取得授權后轉載,并需注明“信息來源:中國豆制品網”。
2、凡本網未注明“來源:中國豆制品網”或已注明“綜合自:XXX”的圖文信息,均源于網絡,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的信息,僅供網友學習參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著作權及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無意侵犯版權,如有侵權,請速來函告知,我們將盡快處理。
※聯系方式_郵箱:china_sbpa@126.com 電話:010-68538677